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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关周刊 Vol.4 (2021.7.15~2021.7.21)
    发布时间:2021-07-26 15:21:00  来源:  浏览:16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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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速览(Vol.4 2021.7.15~2021.7.21)

    1.FDA发布用于行业代码56, 60, 61, 62, 63, 64, 65, 66的工艺指示代码终止日期

    2.CBP发布《美墨加协定》标记规则、关税配额以及其他与《美墨加协定》有关的执行条例的临时最终规则

    3.CBP撤回拟撤销1份裁定书的决定以及撤回拟撤销与该裁定书有关的气垫的关税分类号的决定

    4.CBP收到宝洁公司(The Proctor & Gamble Company)寻求对联邦注册和登记的“VICKS”商标采取Lever Rule保护的申请

    5.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公告》


    一、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

    (一)CSMS讯息

    1. #48776341

    FDA将停止使用用于行业代码56, 60, 61, 62, 63, 64, 65, 66的工艺指示代码Process Indicator Codes (PIC),终止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具体PIC代码如下:

        ①W / 丸(Bolus)

        ②X / 块状或丸状预混料(Block Or Bolus Premixes)


    (二)CBP一般公告

    1.CBP发布《美墨加协定》标记规则、关税配额以及其他与《美墨加协定》有关的执行条例的临时最终规则

    本临时最终规则修订了CBP法规,包括修订《美墨加协定》(USMCA)优惠关税待遇的执行条例和相关海关规定。USMCA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从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用于消费或从保税仓库运出用于消费的商品。

     

    2.撤回拟撤销1份裁定书的决定以及撤回拟撤销与该裁定书有关的气垫的关税分类号的决定

    CBP撤回拟撤销1份裁定书(NY R01224),以及撤回拟撤销与该裁定书有关的气垫(AIR SPRING)的关税分类号(HTSUS)。2021年4月14日的《海关公报》(Vol. 55, No. 14)刊登了本次拟撤回的通知,CBP收到了2份意见,一份反对,一份支持。CBP慎重考虑后认为撤销该裁定书是不适当的。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CBP收到宝洁公司(The Proctor & Gamble Company)寻求对联邦注册和登记的“VICKS”商标采取Lever Rule保护的申请

    Lever Rule与平行进口密切相关,他是灰色市场(gray market)监管法规共同控制条款的一个例外规定。现行的Lever Rule由Lever Bros. Co. v. United States案(981 F.2d 1330 (D.C. Cir. 1993))总结发展而来。根据19 CFR 133.2(e)的规定,希望保护自己免受灰色市场商品侵害的美国商标所有人,在描述授权在美国进口或销售的特定产品与未经授权的产品之间的任何物理(physical)和材质(material)上的差异后可以获得Lever Rule保护。即使在关联例外(affiliate exception)情况下,如果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且发现特定的灰色市场商品与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进口的商品(即用于美国市场)在物理和材质上存在不同时,CBP将限制此类灰色市场商品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拒绝入境。

     

    (1)CBP的评估标准

    声称存在物理和材质差异的所有者除了必须详细陈述这种主张的基础外,还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并提供物理和材料差异的摘要以供发布。CBP对物理和材质差异的确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虑:

         ①授权产品和灰市商品的具体成分(包括化学成分);

        ②授权产品和灰色市场商品的配方(formulation)、产品结构(product construction)、复合产品成分(composite product components);

         ③授权产品和灰色市场商品的性能和/或操作特性;

         ④因法律或监管要求、认证等而产生的差异;

         ⑤可能导致发生被所适用的法律禁止的消费者欺骗或混淆事件的其他特征和明确定义的因素

    (2)被限制进口、拒绝入境或被扣留的救济措施

    当灰色市场商品因Lever Rule被限制、拒绝入境或被扣留后,只有满足19 CFR §133.23(b)【Labeling of physically and materially different goods】的规定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根据19 CFR §133.23(b)的规定:CBP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在物理和材质上存在不同,且带有在美国所有人、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其他与美国所有者共同拥有或控制的一方的授权下申请的真实商标的商品,如果该商品或其包装上印有醒目易读的声明标签,且该标签一直保留直到到达美国境内的第一个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点,不得对该商品采取扣留措施。

    声明标签内容为:本产品不是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进口的产品,与授权产品在物理和材质上都不同(This product is not a product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rademark owner for importation and is physically and materially different from the authorized product)。

    标签必须靠近商标,放在在商品本身或零售包装、容器上最突出的位置。此外,其他旨在消除消费者疑虑的信息也可能被添加。


    二、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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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公告(Hong Kong Business Advisory)。该报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出台后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面临更高风险。在香港经营的企业,以及代表其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包括《香港国安法》的管制。

    ②数据、隐私面临更高风险。当局可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电子监控,以及向当局交出公司和客户数据。

    ③透明度和信息获取方面面临更高风险,依赖媒体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信息获取受到限制的局面。

    ④面临美国的制裁风险,个人和实体应意识到与受制裁个人或实体进行某些类型接触的潜在后果。

    ⑤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可能对遵守美国和其他国家制裁的公司实施制裁,包括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制裁措施。

    报告指出:人和实体应注意美国实施的制裁,意识到与被制裁个人或实体进行某些类型的接触的潜在后果。例如,在经济金融制裁方面,美国对与香港有关的某些行为实施了多项制裁。禁止美国的个人和实体在未获得OFAC签发的许可证或其他豁免的前提下与被封禁人士(blocked persons)进行某些交易。根据美国法律,不遵守美国制裁可能会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OFAC鼓励受美国管辖的组织以及在美国境内与美国、美国人有商业往来,或经营美国原产商品或服务的外国实体(包括外国金融机构)通过制定、实施并定期更新制裁合规程序。根据HKAA(The Hong Kong Autonomy Act)的规定,美国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议后可以对任何实质贡献、已作出实质贡献或企图实质促成PRC未能履行HKAA所界定的《中英联合声明》或《基本法》下的义务的外国人实施资产冻结制裁及签证限制,制裁措施将在决定作出的一年后执行。此外,美国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议后,可以对任何在明知情况下仍与确定符合上述标准的外国人进行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相应制裁。

    出口管制方面,2020年12月23日,BIS根据第13936号总统行政命令修改EAR,取消香港作为单独目的地的资格。所有拟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至香港或从香港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的受EAR管制的物项,将被视为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至中国(PRC)或从中国(PRC)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国内)。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香港。此外,BIS将香港政府的一些实体被列入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外交部发言人回应:美方炮制所谓“香港商业警告”,无端抹黑香港营商环境,非法制裁多名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官员,有关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7月23日,外交部宣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前美商务部长罗斯、美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USCC)主席卡罗琳·巴塞洛缪、“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CECC)前办公室主任乔纳森·斯迪沃斯、“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金度允、“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在港授权代表亚当·金、“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及“香港民主委员会”等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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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表声明: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声明充斥以偏概全、毫无事实根据的言论,内容公然干预中国内政,肆意践踏法治,并再次突显美方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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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政司发表声明:《香港国安法》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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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美国在《咨询公告》中所提到的中国政府制裁风险,随着中国陆续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办法》、《反外国制裁法》,相关企业若无视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盲目遵循美国制裁措施,可能面临中国政府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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