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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关(CBP)决定对宝洁公司在美国联邦注册和登记的“VICKS”商标采取Lever Rule保护
    发布时间:2021-09-09 19:12:00  来源:  浏览:1536次

    根据19 CFR 133.2(f)的规定,CBP现通知各利益相关方,CBP认定以下Vicks VapoRub止咳药品在物理(physical)和材质(material)上与在美国授权销售的Vicks VapoRub止咳药品在遵守有关标签、活性成分浓度和确认的经销商法规要求等产品特性方面存在差异。

        (1)拟在印度销售的Vicks VapoRub

        (2)拟在英国销售的Vicks VapoRub

    CBP决定对宝洁公司(The Proctor & Gamble Company)在联邦注册和登记的“VICKS”商标(美国商标注册号NO. 867818 / CBP备案号NO. TMK 89–00470)采取Lever Rule保护。除非满足19 CFR§133.23(b)的标签要求,否则上述拟在印度和英国销售的Vicks VapoRub止咳药品的进口将受到限制。

     

    Lever Rule由Lever Bros. Co. v. United States案(981 F.2d 1330 (D.C. Cir. 1993))总结而来,他是灰色市场(gray market)监管法规共同控制条款的一个例外规定。根据19 CFR 133.2(e)的规定,希望保护自己免受灰色市场商品侵害的美国商标所有人,在描述授权在美国进口或销售的特定产品与未经授权的产品之间的任何物理和材质的差异后可以获得Lever Rule保护。即使在关联例外(affiliate exception)情况下,如果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且发现特定的灰色市场商品与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进口的商品(即用于美国市场)在物理和材质上存在不同时,CBP将限制此类灰色市场商品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拒绝入境。

     

    1.CBP的评估标准

    声称存在物理和材质差异的所有者除了必须详细陈述这种主张的基础外,还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并提供物理和材料差异的摘要以供发布。CBP对物理和材质差异的确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虑:

        ①授权产品和灰色市场商品的具体成分(包括化学成分);

        ②授权产品和灰色市场商品的配方(formulation)、产品结构(product construction)、复合产品成分(composite product components);

        ③授权产品和灰色市场商品的性能和/或操作特性;

        ④因法律或监管要求、认证等而产生的差异;

        ⑤可能导致发生被所适用的法律禁止的消费者欺骗或混淆事件的其他特征和明确定义的因素

     

    2.被限制进口、拒绝入境或被扣留的救济措施

    当灰色市场商品因Lever Rule被限制、拒绝入境或被扣留后,只有满足19 CFR §133.23(b)【Labeling of physically and materially different goods】的规定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根据19 CFR §133.23(b)的规定:

    CBP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在物理和材质上存在不同,且带有在美国所有人、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其他与美国所有者共同拥有或控制的一方的授权下申请的真实商标的商品,如果该商品或其包装上印有醒目易读的声明标签,且该标签一直保留直到到达美国境内的第一个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点,不得对该商品采取扣留措施。

    声明标签内容为:本产品不是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进口的产品,与授权产品在物理和材质上都不同(This product is not a product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rademark owner for importation and is physically and materially different from the authorized product)。

    标签必须靠近商标,放在在商品本身或零售包装、容器上最突出的位置。此外,其他旨在消除消费者疑虑的信息也可能被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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