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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超10亿!水果走私主犯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23-02-25 12:09:25  作者:韩逸航     浏览:1427次

据拱关微发布公众号消息,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柯某某团伙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案主犯柯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经查明,该案主犯柯某某长期在云南、广西等地从事进口水果揽货清关业务,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柯某某事先在境内招揽货主,随后安排王某某等人对接通关团伙和境内货主,以“包柜代进”收取整柜清关费的方式,经云南、广西边境口岸,通过边民互市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为境内7家货主走私大量水果进境,全案案值高达约12.28亿元。

海关律师提示,就水果准入条件而言,我国一般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的形式,允许某一国的某一种或几种水果进口到我国,对于国内水果进口企业来说,需要了解我国与拟出口国有无签订关于拟进口水果的双边协议;同时,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口水果需要进行检疫宙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最后, 进口企业在进口时还要向海关办理进口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的,办理交税放行手续。

对于水果走私案件的税款计算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法步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其计税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基础售审核确定。但水果由于它的特殊性,同一品和但不同规格、等级等情况的水果其价格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有很大差异,要分析哪些情况会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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