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于2022年4月正式上市大豆交易品种,组织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对此,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3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42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分别对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的要求、通关政策等进行规定,本文拟综合上述公告作一解读,以供参考。
一、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义务
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进口业务的境内主体,应依法履行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义务。只有在完成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后才可以进行自动许可证的申领。如境内主体仅在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离岸现货交易但不进口的,不需要进行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首次进入境内保税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除外。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实施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包括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橄榄油、玉米酒糟、鲜奶、奶粉、食糖(关税配额外)乳清等产品。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报告时间: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1)签订进口合同;(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3)货物抵达目的港;(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如何进行报告:在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的离岸现货大豆首次进入保税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进口报关时,持有货物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或自行向受商务部委托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www.cccfna.org.cn)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备案和信息填报,并应符合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的相关要求。
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的离岸现货大豆在进口报关时,持有货物所有权的境内主体可授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或自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通过书面或网上申请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方式可以参考商务部网站(http://zdjkx.mofcom.gov.cn/bllc.shtml)。
三、通关要求
离岸现货交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离岸现货交易的大豆,进口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可以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场所(以下统称保税交易库)作为境内存放场所,“用途”栏填写“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
进出保税交易库: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报关或者备案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大豆经海关口岸检疫后,应当运至保税交易库存放,并接受海关监管。保税物流账册表头备注栏应注明“大豆保税交易库”。保税交易库内的大豆可以在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间出售、转让。
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办理进口报关时,应当逐批报关,不适用分送集报,并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无需再次提交本公告第三条所列单证。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后,应当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企业要求: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进口大豆的境内收货人和存放进口大豆的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非失信企业,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承担经营主体责任。保税交易库应当符合海关检疫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应向海关实时提供进口大豆保税交易及交收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及仓单状态、出库指令等电子信息,具体可通过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对接等方式实现。
保税仓单的质押: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单可以质押。质押应当提供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担保期限不短于质押期限。
(一)保税仓单持有人需要开展质押业务的,应当委托保税交易库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提交《保税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以及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税交易库应当做好质押货物的标识,质押期间不得办理提货。
(二)保税仓单持有人需要解除质押的,应当委托保税交易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提交解除质押协议和《保税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