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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4年2月1日起进出口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01-29 17:35:00  作者:王亚萍  浏览:326次

    根据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自2024年2月1日进出口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三乙醇胺又名三羟乙基胺、氨基三乙醇, CAS号为102-71-6。广泛用于化妆品行业,三乙醇胺是一种优质的添加剂,主要起到增稠、保湿、乳化、调节PH的作用。

    化学结构式如下:

    image.gif


    (上述信息来源于chemical book网站)

      三乙醇胺虽然是化妆品中常见的成分,但鲜为人知的是,它还具有另一重要作用,即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因其可用于制造氮芥毒气,三乙醇胺被列入《化学武器公约》,我国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对该化学品实施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高浓度含量的三乙醇胺仍被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第三类可生产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进出口均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若无法提交许可证,进出口货物可能面临不予放行及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货物价值的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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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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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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