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11.03或11.04 | 经预煮的碾碎干小麦 | 先煮整粒的小麦,随后在加有少量水的敞开的容器中煮至麦粒变软。麦粒摊开成薄层在太阳下晒干。通常将水洒在干燥的麦粒上用手撮去粗糙的麦麸。由于淀粉的糊化作用而呈玻璃质的谷粒通过石磨或手工磨的碾磨破裂,作为粗粉储藏在陶罐中。粗糙的麦粉经蒸或用少量的水煮后与肉或蔬菜汁一起食用。 另见57号。 |
整个谷粒用少量的水在75℃下加热一个半小时。谷粒没有煮熟或预煮熟,而加工过程也与预煮米类似。 碾碎的干小麦通常在人口众多的国家有贸易,而且产品也不符合税目19.04的标准。产品是经过预煮的碾磨产品而不是预煮熟的产品。 税目19.04的产品不需要进一步的蒸煮,而碾碎的干小麦在食用前还需要进一步的蒸煮,所以该产品不能归入税目19.04。 还应注意的是,《税则》税目19.04中的最后一句,本税目不包括仅经第10章或第11章所列加工范围的谷粒。 由于蒸汽加热的加工方式在税目11.04中有所提及,因此委员会同意如果该产品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三的标准则归入税目11.03,若不符合则归入税目11.04。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W2005-021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