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19.01 | 含有可可粉的牛奶配制品 | 产品一:按重量计含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90%,可可糖膏粉(按重量计含可可脂54%)10%; 产品二:按重量计含全脂乳粉90%,可可粉(含碱法加工的可可脂10%~20%)10%。 |
委员会同意税目19.01的条文“可可粉”应被解释为全脱脂或部分脱脂的可可粉,讨论的产品应归入税目19.01。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委员会还同意对1996版HS中第十九章注释三和税目19.01的法律条文及相关注释进行修改,以反映此归类决定。 |
W2005-047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