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3926.90 | 非自粘的扁条 | (1050毫米×27毫米×0.7毫米)由泡沫塑料与一层单色合成纺织纤维无纺织物复合而成,无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这些扁条具有锥形末端,用于包缠网球拍把手,但也适用于改进工具反、自行车把手等的握持性。 又见224号。 |
委员会同意第五十六章章注三(三)的解释不限于预存片,因为通常难于确定是否一种塑料片是预存在的,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关于塑料和织物的复合制品没有提到“预存在”和“非预存”之间的区别。考虑上述原因,委员会决定,该产品应归入子目3926.90,因为它是一种泡沫塑料制的扁条,与毡呢或无纺织物(增强材料)合制,且具有锥形末端。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W2005-229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