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6214.10至6214.90 | 刺绣机织物制围巾 | 长方形,制成并即供使用(直接刺绣完成)。该围巾构成成套包装的一部分,成套包装中另有一块未经任何制成的刺绣机织布料。两件物品呈零售包装状态报验,且布料可制成一件以上服装。该产品与258号产品构成套件。 (35.100E/21号文件所述样品D) 又见281、303、304及305号。 |
会议指出,尽管该围巾可直接使用,但刺绣机织布料(见281号)仍须缝制而成服装。而且不符合总规则三注释规定的“由特定的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以满足特定的需要或从事特定的活动”的条件。 故此,虽然一条围巾与一块刺绣机织布料构成套装产品,委员会决定,这两件商品不能按成套产品归类,而应分别归类。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W2005-296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