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471.70 | 数据存储装置 | 不论其是安装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内部还是在外部使用,该装置都是一种便携式的并通过串行口或SCSI或USB口与计算机连接。这些装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驱动器,用于盘的(磁盘、只读光盘或可擦写光盘)或用于磁带的。上述存储介质的存储容量从40兆到2吉,并有各自的形状,只能用于各自同类产品的驱动器上。零售的包装中包含一个驱动器、一个电源、一条连接电缆、软件,有时还有一张盘。驱动器需要配置,以便工作在一个计算机环境的操作系统中(例如,WIN95、WIN98、WIN NT、MAC)。 | 会议指出,数据存储装置无论内接或外接,实际上都是连接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据存储装置。它们具备接收和发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所用格式的数据的功能;它们与中央处理部件连接,是一种专门或主要用于自动处理设备或系统的装置。 因此,由于存储装置满足八十四章章注五(二)的规定,很明显应作为存储部件归入税目84.71。从条文中可知,光盘存储部件在应用章注五(四)时,只需满足章注五(二)2和五(二)3所规定的条件。 所以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委员会一致认为应将该类设备归入税目84.71(子目8471.7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为了体现该决定,税目84.71的注释已作了修改。 |
W2005-362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