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514.20 | 商用微波炉 | 用于饭店或类似机构(重约27公斤,功率1700瓦特,内部尺寸为32.5厘米×30厘米×16厘米。设计为运用干热法或蒸热法加热或烹制食物)。 (文件NC0057中有描述) |
虽然会议认为该商用微波炉不能作为家庭用途或工业用途而归入税目84.19,但经讨论认为有两种归类的可能:税目85.14(工业用)或85.16(家用)。就此而言,协调制度委员会同意“工业用”的含义包括象服务行业(如酒店业)这样的工业,所以该商用微波炉应归入子目8514.2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为体现这一决定,已修改了税目84.19的注释条文。 |
W2005-389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