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9013.20 | 激光示位器 | 激光示位器,为便携式,制成手枪或笔等形状,通过自身能源进行工作。其铜壳体内装有激光二极管及微电子元件,装有开关,靠电池启动,装置上可装带钥匙环、钩的贱金属链。激光示位器能够发射出波长660~680nm的一束红色可见相干光束,并将其投射到远处物体上显示出明亮的红点。通常用于教学及演示以引起听众的注意。 | 税目85.13、85.31、85.41、85.43和90.33根据下列原因排除: ——85.13: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便携式灯,但85.13的便携式灯要用85.39的灯泡制成,虽然不合此例; ——85.31:虽然该激光示位器可以产生相干的连续光,但也不能认为是电气音响和视觉信号装置; ——85.41:该注释中写明本税目的全部产品都应是零件,由于该激光示位器不是一个激光二极管,所以不能按激光二极管归类; ——85.43:只有不能归入其他税目的货品,才能归入此税目; ——90.33:本税目的货品是零件和部件,所以不能归入本税目。 最后,根据该激光示位器的特殊功能和税目90.13的注释,归入子目9013.2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 |
W2005-479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