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1999-2006年归类决定(Ⅰ)
    税则号列:8514.1090  商品名称:电炉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8:38  浏览:1713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514.1090

    电炉

        电炉(玻璃窑)主要由钢结构支架、外层耐火砖、内层高铝砖、电热装置(电热丝、电杆)、控制柜组成。工作原理:利用电阻加热将废玻璃、硅砂熔化为玻璃液。该设备除钢铁支架和外层耐火砖国内采购外,其余部分均从国外进口。电杆、电热丝和控制柜,用于将电能转化为热能,价值约占整机的50%;高铝砖,为方形和弧形耐火砖,已进行开槽、打孔、开眼等工艺处理,进口后粘贴拼凑为炉膛衬里,价值约占整机的40%;国内采购部分,价值约占整机的10%。

        该商品为用于熔化玻璃等物质的电炉,其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结构由钢结构支架、外层耐火砖、内层高铝砖、电热装置(电热丝、电杆)、控制柜组成,进口部分占整机的90%,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归类总规则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14.1090。

    Z2006-0736

    2006年11月22日

     

     

  • 标签:
  • 归类决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相关内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