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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分别归类(8711.9010 / 8716.4000)  商品名称:三轮电动游戏车
    发布时间:2011-09-27 16:25:24  浏览:1737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分别归类(8711.9010/8716.4000)

    三轮电动游戏车

        “E-300L Zip3三轮电动游戏车”主要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的车体、动力装置(马达、电池、齿轮、开关等)、刹车系统、定时器及黄包拖架构成,每台重65千克,具有三种可调速度,最高时速20-25公里/小时,最大载重220磅。货主称本游戏车进口后用于儿童娱乐场所、公园。
        该车适宜老年人乘骑、短距离旅行、校园行驶等。经向车管部门了解,此类车不允许上路。

        考虑到该商品主要用于载人,且并不具备税目87.03所列机动车的特征,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11的解释,其带有动力装置的车体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9010;黄包拖架作为脚踏车或摩托车上的“挂车”,虽与车体同时进口,应按《税则》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8716.4000。

    Z2006-1004

    2006年11月22日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2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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