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1999-2006年归类决定(Ⅰ)
    税则号列:9506.4090  商品名称:乒乓发球机
    发布时间:2011-09-27 18:01:28  浏览:1696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506.4090

    乒乓发球机

        该商品为NEWGY乐吉高手乒乓发球机,ROBO-PONG 2000型。乒乓球运动辅配设备,配有变压器、控制器等装置,直接安装使用。其可控制球速、频率及旋转强度,可用于多种运动及娱乐场所。

        该商品系由电力控制,主要用于乒乓球运动,虽可用于多种场合,但仍未超出体育活动用设备的范畴。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税目95.06的税目条文,该商品应按其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9506.4090。

    Z2006-1116

    2006年11月22日

     

     

  • 标签:
  • 归类决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相关内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