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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分别归类  商品名称:大型转播联制作系统
    发布时间:2011-09-27 18:14:16  浏览:1467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分别归类

    大型转播联制作系统

        “大型转播集联制作系统”是由厢式挂车及固定安装在挂车车厢内的电视摄制、制作设备构成。这套大型转播集联制作系统的主要设备和功能有:
        1.厢式挂车,相当于可在外场进行制作的电视机房;
        2.HK-3889P摄像机:通过特殊电缆与箱体内设备连接,完成电视拍摄工作;
        3.DD-35视频切换台:完成各路拍摄来信号的选切和合成工作;
        4.DVW-500P录像机:用于录制各路电视信号;
        5.EVS硬盘录像机:作为体育节目慢动作的播出;
        6.DVE数字特级:用于电视特级画面的制作;
        7.SONY监视器:用于各路电视信号的监看;
        8.LCD显示器:用于计算机信号的监看;
        9.泰克监视仪器:用于电视信号的检测;
        10.SSL数字调音台:用于声音信号的制作;
        11.MC-9000非线形编辑:用于电视信号的后期编辑等。
        以上设备(2-11项)均固定安装在厢式挂车内的设备机架上,通过系统连线将所有设备有机地连接在一起,从而实现电视的摄制和制作功能。该套系统为广播电视前期制作设备,主要用于新闻、文艺、体育、经济及重大事件的现场电视转播制作。

        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16项下“装有机器等的车辆”的解释,电视摄制、制作设备是所报货品的基本特征,故该商品应按挂车、电视的摄制、录制、制作设备等分别归入《税则》相应的税目。

    Z2006-1139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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