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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8430.3900  商品名称:双滚筒采煤机
    发布时间:2011-09-28 11:47:20  浏览:1774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30.3900

    双滚筒采煤机

        该商品为德国艾柯夫公司(Eickhoff)生产的SL500型双滚筒采煤机,主要由左右截割部、左右牵引部、电气控制系统、底托架及其他辅助装置构成,设备总装机功率1715千瓦,最大牵引力956千牛,最大牵引速度24.35米/分钟。该采煤机需与刮板运输机配合使用,具体为在矿井巷道中铺设刮板运输机后,在刮板运输机上安装承载采煤机的轨道,采煤机在轨道上受行走控制系统控制,在行走电机的牵引下实现在轨道上的正反方向移动,并达到设定的行走速度进行采煤。采煤时左右截割滚筒上的截齿撞击煤壁截落煤炭,通过滚筒的螺旋叶片将煤炭装入刮板运输机运出工作面,并通过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将煤炭运出地面完成采煤。

        该采煤机必须和刮板输送机、轨道安装成一体后,才能在轨道上实现移动。单独的采煤机并未装有推进底座(参考《税则注释》品目87.01所述),因此,该采煤机虽可实现移动,但不属于自推进。故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采煤机应按非自推进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30.3900。

    Z2006-1343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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