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44.05 |
塑木粒 |
塑木粒是由69%的木粉,23%的聚氯乙烯(PVC),5%的碳酸钙,3%的其他成分组成。它是由木粉和PVC粉,碳酸钙粉和其他粉末状的材料放入挤出机中,通过180℃左右的高温和高压后挤出而成的棕黄色圆木豆颗粒。进口后需将其调色—干燥—挤出机挤出—模具成型—冷却原型—切割—包装,用于加工成各种门框、窗框、踢脚线及各装饰线条等塑木制品。 |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三(二),塑木粒归入税则号列4405.0000。 |
J2008-0007 |
2008年5月20日 |
已被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