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 正文
 
税则号列:9503.0021  商品名称:绒毛装饰物
发布时间:2011-09-29 15:48:35    浏览:2328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503.0021

绒毛装饰物

该商品系人造毛表皮,硬塑料内胎,无填充物的工艺摆件,有梅花鹿,熊,兔子,松鼠,猫,狗,野猪,驯鹿,袋鼠,绵羊,无尾鸟等各种动物造型,是圣诞节、复活节等节日礼品,也是旅游景点热销的纪念品。

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95.03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9503.0021。

Z2008-215

2008年11月2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