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Ⅳ)  > 正文
 
税则号列:94.05  商品名称:展架
发布时间:2011-09-21 09:14:47    浏览:2539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4.05

展架

该商品一般放置在商店内展示手机、照相机、化妆品等小商品,安装有灯箱,可同时展示品牌等。该商品同时具有货架展示和广告灯箱的作用。

会议决定,该商品的灯箱起主要作用,应归入税目94.05项下。

J2009-0025

2009年12月23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