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4412.1019 |
竹展平地板 |
该商品规格为970(1210)毫米×58(83、97、125)毫米×15(18)毫米,由圆竹经剖分、软化、展平等工序直接加工而成整块竹板,将三块整块竹板经面与面粘接压制后在端与边开榫槽制成长条启口地板,用于铺设地板用。 |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按照胶合板归入税则号列4412.1019。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号 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
2014年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