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9405.9100 |
灯具配珠 |
该商品为灯具用玻璃配珠,成分含量为:二氧化硅56.30%,氧化铅31.10%,氧化钠2.35%,氧化钾8.75%,杂质1.50%。经切割、钻孔成特定形状,专用于作为灯具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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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专用于作为灯具配饰,具有灯具零件的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灯具零件归入税则号列9405.9100。 |
2015年第13号 决定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
201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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