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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09-10 08:35:53外汇核销阅读3122次
答:您好!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具体请参阅《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另需提醒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从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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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08-10 08:47:37外汇核销阅读3098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0139)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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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06-19 09:05:16外汇核销阅读3273次
答:您好。贵司遇到付汇、收汇难题对于目前从事转口贸易国内企业来说是比较普通的。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