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于2012-06-19 08:41:06外汇核销阅读2906次
答: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2001]120号)的规定,你司可以按照“修理物品”(代码1300)的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不用提供出口外汇核销单。
/
发布于2012-05-30 08:47:21外汇核销阅读3714次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在“杂费”栏目填写。至于如何收汇,贵司此项对外贸易涉及到货物和技术,在收汇时应向外汇局作相关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
/
发布于2012-02-16 08:46:16外汇核销阅读2541次
答:根据《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依上述规定,对存放在境外的贸易外汇并未有存放期限的限制,企业可自主决定。
/
发布于2012-02-02 08:48:41外汇核销阅读2096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该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贵司预收货款的日期...
/
发布于2012-01-30 08:46:58外汇核销阅读1766次
答:根据规定,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中的转出、转入方,都需要按照实际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的核销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期间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您可参阅该公告。
/
发布于2012-01-30 08:42:31外汇核销阅读2031次
答:根据《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在存放境外没有比例要求的规定,但该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境内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境内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您可参阅该暂行办法。
/
发布于2012-01-17 08:49:13外汇核销阅读1856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请参阅该通知。
/
发布于2012-01-11 08:48:34外汇核销阅读1919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号,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您可参阅该公告的具体内容。
/
发布于2012-01-10 09:29:10外汇核销阅读1742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该公告并未对新成立的企业作出例外规定,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