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知您所提的减免税项目情况,所以无法有针对性地答复。但是,即使该项目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定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的范围,但该公告也有过渡性规定,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您可以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