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特定减免税政策有较大变化,主要是对于该公告范围内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该公告还规定了执行中的过渡期。关于公告规定的项目范围、过渡期的规定等,您可以参阅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