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是指出口许可证签发日期与使用有效截止日期之间不得超过6个月。举例,如果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3月19日,它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19日。关于跨年度使用的情况,如,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10月11日,那么它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只能是2007年2月29日,而不是按6个月有效使用期计算到2007年4月11日。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的“货物贸易禁止与限制法规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