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外贸管理
    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08-03-12 14:25:00  浏览:2452次
    问: 您好!关于“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仅规定了“情节严重”,并未对废物的量进行量化。关于“情节严重”,请问有无明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如果罪名成立,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对上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