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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手册应何时向海关报核?
    发布时间:2007-12-17 15:16:00  浏览:2958次
    问: 我司外商投资企业,刚开展加工贸易,请问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是何时开始申请办理,是货物出口以后,还是要等到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联和核销单等办结以后才能去海关核销?还有海关如何进行核销、在什么时间内办完核销? 答:

    关于加工贸易手册报核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关于加工贸易手册海关核销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规定,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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