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税则号为4113200090反毛猪皮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商品;又据第17号公告的补充通知(商产字[2007]1241号)第二项的规定“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所涉皮革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只有在进口属于规定税则号下的半成品革且结转出规定税则号下的成品革的情形下方可开展。税则号为4113200090的商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税则号下的允许进口商品,不符合该补充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开展此项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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