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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工贸易备案时提供担保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8-03-13 14:57:00  浏览:1843次
    问: 我厂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时海关要求我司提供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请问什么情况下办理手册备案要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15条之规定: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另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也需缴纳台帐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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