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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08-05-05 15:50:00  浏览:1993次
    问: 你好!我公司是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公司位于广州。现有一批货物需委托位于青岛的某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请问,这种委托是否违反海关的规定?如果不违反,该如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您所描述的加工贸易形式属于异地加工贸易,国家允许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但贵司必须与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三至七条的规定,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需经两个阶段:
    一、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阶段,需提交的材料有:
    1.经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2.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将上述材料,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制成海关关封交由经营企业凭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向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阶段,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申请表》及其他海关要求的材料。
        另外,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既可由经营企业办理,亦可由加工企业持经营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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