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24号的规定,旧扫描仪进口,仅限于条形码扫描器和笔式扫描器除外的、36伏以上的、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扫描仪。上述设备进口需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手续,有关程序规定请查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