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