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事务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负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条件如下:(一)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二)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1.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2.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