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外贸管理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几个附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08-02-28 15:18:00  浏览:5032次

    问:

    您好!因为业务需要,我司需了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内容。我们在贵网查到了该公约的附录,因名目太多不宜理解,请问能否告知在国际贸易中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什么区别呢?急盼回复。
    答: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分为三个级别: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二条的规定,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若对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存在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Ⅲ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从以上规定可以判断,列入附录Ⅰ的物种应属于禁止贸易的范围;列入附录Ⅱ的物种应属于严格限制贸易的范围,即在国家严格管理授权下进行贸易;列入附录Ⅲ的物种应属于限制贸易范围,即因国家管理需要而与其它成员国合作控制下可进行贸易。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