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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走私人提供资金与共同走私的疑问
    发布时间:2009-01-05 09:41:00  浏览:3225次
    问:孙律师,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最近因走私被海关查厂并带回,听说是被关了。我公司有提供一些资金供其周转,但没想到他们出这种事。我查了海关法处罚条例,里面有说为走私人提供资金以共同当事人处理。请问我司这种情况是否会受牵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但其前提是“通谋”。即有走私的共同故意。若没有证据证明您与走私人有串通走私的故意,您不会被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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