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木材若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制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若涉案木材不属于上述范畴,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个人在五万元以上、单位在25万以上的,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