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78号,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海关产生纳税争议的,应当先经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撤回复议的情况不属于复议前置,不能在撤回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另外,在诉讼程序中,“上诉”专指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后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申请,您的提法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