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1号公告,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但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因此,海关答复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