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硅沙。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87号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国家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即天然砂禁止出口。2.关于面包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贵司可在中国海关律师网 “进出口税则”栏目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