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5号的规定,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因此类似您所提及的情况是无法注册的。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5号 就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实习的有关事宜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管理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