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因此,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还第十条规定了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