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第六十四条,当纳税义务人对商品归类有异议时,必须先缴纳关税,然后向作出归类决定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