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但是,报关员在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因此,如果您需继续从事报关业务,则可以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