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的描述不完整,所以无法有针对性地答复。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常驻人员可享受带征税进自用车的待遇,“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请您对照上述有关规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