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关于因故退运的进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9-05-31 09:36:00  浏览:1865次
    问: 您好!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这里的因故退还不是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这样理解对吗? 答:

    您所引述的规定已不是最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