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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有资金申请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7-09-20 14:50:00  浏览:2068次
    问: 尊敬的海关律师,你好!我司是一家98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曾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一些减免税设备,现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技术落后,很难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听说可以用自有资金方式申请进口减免税设备 ,请问自有资金方式申请进口减免税设备需具备什么条件?自有资金是个什么概念?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自有资金申请减免税设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其中五类企业指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须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属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如贵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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