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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货物追征税款时的税率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07-10-08 09:14:00  浏览:1815次
    问: 我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于 2007年6月8日以抵偿外商拖欠的工缴费为由向海关申请将来料加工合同项下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海关在6月13日下厂核查,发现该批原材料未经海关批准已于5月18日出售给另一企业。海关应以哪日实行的关税税率补征税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因此,上述情况应适用5月18日实施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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