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条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第27号令《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内的化肥,海关凭商务部核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税率参考中国海关律师收录的2008年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